中国产权交易信息网
 

搜 索:

 
用户名: 密码: 还没注册  忘记密码
                   网站首页 政策法规 业界新闻 项目推广 产权知识 投融资意向 国有资产项目推广 交易指南
     股权转让 债权转让 实物资产 房产转让 技术转让 其它项目 案例库 下载专区 网站论坛 中财金润
站内搜索:
标题 内容 作者
     
   
   
资产评估
作者:
不详 阅读次数:
一、什么是资产评估?

  答:资产评估,即资产价值形态的评估。是指专门的机构或专门评估人员,遵循法定或公允的标准和程序,运用科学的方法,以货币作为计算权益的统一尺度,对在一定时点上的资产进行评定估算的行为。

  二、资产评估的六要素是什么?

  答:1、资产评估的主体,即进行资产评估的专门人员;

  2、资产评估的客体,即被评估的对象;

  3、资产评估的目的,即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原因;

  4、资产评估的标准,即资产评估依据的价格、技术等标准;

  5、资产评估的程序,即资产评估具体进行的环节、步骤;

  6、资产评估的方法,即评估运用的符合国家规定的各种专门的方法。

  三、资产评估分为哪几类?

  答:1、承包、租赁经营的资产评估,目的是为了评价企业或经营者的经营业绩;

  2、联营、股份经营、中外合资合作经营的资产评估,目的是为了资产现值来确定参与投资各方合理的权益;

  3、资产拍卖、转让、破产清算的资产评估,目的是确定资产拍卖的底价;

  4、抵押贷款、经济担保的资产评估,目的是测定企业的资产现值,取得信用;

  5、纳税的资产评估,目的是为了确定应纳税额。

  四、资产评估的基本方法是几种?

  答:1、收益现值法,又称收益还原法、收益资本金化法。

  2、重置成本法。

  3、现行市价法。

  4、清算价格法。

  五、什么是资产评估立项?

  答:资产评估立项是指国有资产占用单位发生国家规定必须进行资产评估的经济行为时,按照国家规定向同级或上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请批准的行为。

  六、必须进行资产评估立项的有哪几种行为?

  答:1、资产拍卖、转让;

  2、企业兼并、出售、联营、股份经营;

  3、与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开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或者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4、企业租赁;

  5、资产抵押及其担保。

  七、注册会计师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规定,注册会计师是依法取得注册会计师资格证书并接受委托从事审计和会计咨询、会计服务业务的执法人员。其条件是,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成绩合格,具有两年以上审计业务工作经验,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批准注册的人员。

  八、会计师事务所

  答:会计师事务所是依法设立并承办注册会计师业务的机构,是注册会计师的工作机构,注册会计师必须加入会计师事务所,其业务由会计师事务所统一受理、分派、注册会计师不得以个人名义承办注册会计师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23、24条的规定,我国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分为两类;即由注册会计师作为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连带责任)的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和出资者以其出资额承担有限责任的法人制(有限责任)会计事务所。合伙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责任并负连带责任。有限责任制的会计师事务所,设立时需具备3个条件:(1)不少于30万元的注册资本;(2)有一定数量的专职从业人员,其中至少有5名注册会计师;(3)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业务范围和其他条件。有限责任制的会计师事务所以其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按照国际惯例,会计师事务所的发展方向是合伙制的,并承担无限责任的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制会计师事务所是对按照原《注册会计师条例》成立,自收自支、独立核算、依法纳税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完善,可以使会计事务所由原来是国家批准的依法独立会承办注册会计师业务的事业单位,过渡成为负有限责任的法人。设立会计师事务所须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会计师事务所受理的业务,不受行政区域、行业的限制。为了增强会计师事务所的职业风险意识和承担责任的能力,会计师事务所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职业风险基金,办理职业保险。

  九、资产评估

  答:资产评估就是根据特定的目的,由专门机构和专门人员,依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和有关资料,遵循适用的原则,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运用科学的方法和统一的价值尺度,对特定的资产进行全面系统地评定估算,重新确定资产价值。这种对资产重新估价的过程,是一种动态性、市场化活动,具有不确定性的特点,其评定价格也是一种模拟价格。因此,资产评估需要规范进行。资产评估应遵守的规则有:(l)资产评估工作必须由专门机构和有专业知识的人员担任;(2)资产评估必须有法律依据和依照有关法规、政策进行;(3)资产评估必须遵循适用的原则;(4)资产评估必须符合规定的评估程序和标准;(5)资产评估必须运用科学的评估方法和统一的货币单位计价。

  十、资产评估机构

  答:资产评估机构是指具体从事资产评估业务的单位或组织。我国的资产评估机构是指持有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颁发的资产评估资格证书的资产评估公司、会计师事务所、财务咨询公司、审计事务所等组织,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资产评估机构。资产评估机构可以依法承担国有资产和非国有资产的评估业务,并接受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管理和监督。申请成为一个资产评估机构,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和履行一定的手续。其条件是:(l)必须是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注册登记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或组织。(2)必须具有一定的评估工作经验,即熟知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制度法规,掌握资产评估业务理论和各种评估方法,了解国际上评估的一般惯例,有一套科学、完整的操作规程,能够独立地完成资产评估任务。(3)配备一定数量的能胜任资产评估工作的专业人员。资产评估是一项涉及多学科、跨越多种专业的技术性工作,在评估过程中,不仅需要财会人员、企业管理人员,还要根据不同的评估对象配备建筑工程和机械设备等方面的工程技术人员。也就是说,一个资产评估机构必须在人员配备上有合理的专业结构,才能胜任各类资产评估业务工作。(4)资产评估机构中直接从事资产评估业务的人员必须经过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认可的培训。(5)模拟试评两个以上的评估案例,作为审查申请评估资格的机构是否具有实际评估能力和水平的依据。具备以上条件的单位或组织,在征得主管部门同意后,才可按其所属关系向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请资产评估的资格,申请时须提交申请资产评估工作报告书、评估人员名单、资产评估机构组织章程及机构建设情况、单位营业执照副本、资产评估人员培训证明和两个模拟试评估案例材料。国家或省一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收到申请单位报来的以上文件资料后,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其本身的条件,组织审查,对具备条件的机构,发给《资产评估资格证书》。

  十一、公证

  答:公证是指国家专门设立的公证机关根据法律的规定和当事人的申请,按照法定的程序证明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的非诉讼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第2条规定,公证是国家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以保护公民身份上、财产上的权利和合法利益。其法律特征为:公证是由国家公证机关进行的一种特殊的证明活动;公证机关要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公证活动;公证证明的对象是有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公证的标准是真实性、合法性;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文书具有特定的法律效力;公证是一种非诉讼活动。

  十二、公证机构

  答:公证机构是指代表国家行使公证证明权力的国家司法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第3条规定:“公证处是国家公证机关”。《公证暂行条例》第5条规定:“直辖市、县(自治县,下同)、市设立公证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批准,市辖区也可设立公证处”。我国的公证机关是以直辖市、市、县为基本单位,按地域设置的,一般一个基本单位内设一个公证处,称为“某某县(市)公证处”。实践证明,我国公证机关的设置适合我国具体情况,是可行的,基本上满足了公民和法人日益增长的公证业务需要。到1991年底,全国共设立公证处2933个。《公证暂行条例》第6条规定:“公证处受司法行政机关领导。公证处之间没有隶属关系。”这表明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市辖区、县(自治县)所设的司法行政机关,是该地区公证处的领导机关,所有的公证处,不论是市公证处,还是区、县公证处,都没有上下级关系,它们各自在所辖区范围内独立行使公证职权。各公证处所出具的公证书具有同等效力。公证机构是由公证人员构成的。《公证暂行条例》第7条规定:“公证处设公证员、助理公证员。根据需要,可以设主任、副主任。主任、副主任由公证员担任。主任、副主任领导公证处的工作,并且必须执行公证员职务。”公证员是公证处的主要公证工作人员,负责办理公证事务。其职责是受理、承办具体的公证事项,草拟、出具公证文书,并在公证书上署名。

  十三、产权转让公证

  答:产权转让公证涉及到产权所有人和相应的权利义务的变更,必须按法律规定,签订产权转让协议并履行必要的法律手续。由于目前的现代企业制度处于试点阶段,为了规范产权转让行为,预防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产权转让协议应办理公证。产权转让协议公证是指公证机关依法证明产权所有人与产权受让人签订的转让产权的协议真实、合法的活动。此类协议公证由产权所有人所在地的公证处管辖。办理此类公证应提供(1)公司章程、营业执照;(2)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证明及审计部门出具的审计报告;(3)有关产权转让的董事会决议、产权持有人大会同意转让的证明和公司原审批机构对转让的批件;(4)转让方、受让方的法人资格证明和受让方的资信证明;(5)产权转让协议书。公证处要认真审查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全面了解公司的有关情况和转让原因,要着重审查转让双方的资格和行为能力,产权转让内容是否真实合法,条款是否齐全,文字是否准确、合理等,对真实合法的产权转让协议,公证处应当依法出具公证书。


  • 什么是OTC市场
  • 水务资产面临重估 高溢价时代行将谢幕
  • “三板”天津破茧 多层市场引出监管难题
  • 国资委正研究制订央企节能减排奖惩办法
  • 宝钢2亿出让穗华置业16%股权
  • 湖北拟将排污权交易引入产权交易市场
  • 国资委:国有资产经营管理公司有望年内成立
  • 收购国企四大策略
  • 券商股权转让乏人喝彩
  • 钢铁业将进行最大规模重组 时间今年起至2010年
  •  
    Copyright © 北京中财金润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2003-2007.All Rights Reserved .
    TEL:010-82252012 010-66295603 FAX:010-82252015 E-mail:bcoccq@163.com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裕民路12号中国国际科技会展中心C座14层
    备案序号:京ICP备05049575   你是本网站的第 位访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