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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卖概述
一、拍卖的概念
拍卖是人类社会特殊的商品交易方式,近现代以来在世界各国广为发展。对于拍卖的解释,各国的法律有所不同。《大英百科全书》说:拍卖是以公开竞价方式买卖不动产和个人财产。《美国百科全书》认为:拍卖是将财产交给出价最高者的公卖方式。在这里,各国关于拍卖的定义的核心要点基本上都是公开竞价、价高者得,从而为我们完整、准确地理解拍卖的含义提供了依据。
在我国现阶段,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一章第三条的规定为准,即拍卖是指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这是目前国内最权威的拍卖定义,但它不一定最准确,还有一些不足,如密封式拍卖缺乏公开性,而网上拍卖的公开性程度也与传统拍卖存在着差距等。然而,此定义基本反映了拍卖的本质属性,是对拍卖现象的科学阐述。拍卖的科学定义是一种实质上的定义,它与人们从语词含义上对拍卖的理解即拍卖的名义定义很不相同。如国内外一些辞书认为:拍卖是“以拍板或落槌表示成交的买卖方式”。这样的表述是不完全和不准确的。因为“拍板”、“落槌”、“敲定”等术语只是对拍卖过程一些环节的反映,板或槌也仅为拍卖过程中所使用的传统运作工具,所以,我们必须充分认识拍卖的本质属性,切实把握拍卖的科学概念。
二、拍卖主要特点及条件
(一)拍卖的主要特点
1、拍卖标的的机会平等
拍卖是在众多竞买人的参与之下,以价格竞争的方式对拍卖标的进行竞买,每个竞买人只要自己需要并有满足这种需要的购买能力,就可以不断的参加竞价,都有出到最高价格后得到拍卖标的的机会。
2、可以最大限度的实现拍卖标的的合理价值
在一般销售业务中,由于种种原因,有价格与价值背离的现象,甚至可能严重背离。而在拍卖中,众多竞买人在竞争中使拍卖标的受到了市场的检验,实现的价格与价值趋向一致。同时由于采取竞争的方式,就有利于实现拍卖标的的最大价值。
3、拍卖的过程透明度高、公开性强
拍卖是面向社会的,无论何种职业,何种人,只要按章程办理了竞买手续,就有资格参加竞买;从拍卖的程序上看,每次拍卖会前都要事先公告,将所要拍卖标的的种类、场地、日期等事项公开告知公众,在拍卖前公开向社会展示,使参加竞买的人在拍卖前充分了解拍卖标的的所有情况,而且在参加拍卖会时还可以得到文字或图片介绍。所以说,每一个环节都体现着透明度高、公开性强。
4、拍卖行为的法律约束性强
拍卖的法律约束性是指拍卖的规则和程序是由法律规定的,拍卖的行为及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受法律保护。拍卖的规则及程序都是固定的,任何人不能擅自改变。拍卖一旦成交,买卖合同即告成立,买受人就依法享有领受拍卖标的的权力,同时具有交付价金的义务;而拍卖委托人则依法享有获取价金的权利及交付拍卖标的的义务;如有一方当事人违约,则要承担违约责任,向守约方赔偿损失或接受其它民事处罚。
(二)拍卖的条件
作为特殊的买卖方式和交易方式,拍卖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现代意义上的拍卖至少应该包括四个必不可少的条件,这从我国《拍卖法》关于拍卖定义的规定中可以清楚看到,集中表现在“竞价”二字上。
1、拍卖必须有两个以上的买主,表现为买主的多样性即凡拍卖均为只有一个卖主(通常由拍卖机构整体代理充当)而有许多可能的买主(既竞买人)或称潜在买主,从而得以具备使后者相互之间能就其欲购的拍卖标的展开竞争的条件。因此,买主一般不能少于两个,否则无法产生竞争,形成拍卖价格。
2、拍卖必须有独立一致的标的,表现为标的的同一性,即凡拍卖都是不同的买主依次对相同的拍卖标的竞相出价,争购以图,以便战胜对手夺得自己理想的拍卖标的。因此,任何拍卖活动均为一物一拍(有时是一组或一批标的),循序渐进,以便集中买主,展开竞争。
3、拍卖必须有不断变动的价格,表现为价格的差异性
即凡拍卖皆非卖主对拍卖标的的固定标价待售或买卖双方就拍卖标的的讨价还价成交,而是由买主以卖主当场公布的起始价为基准,另行应报价,直至最后确定最高价格为止。因此,任何拍卖成交价格都将通过阶梯状态产生,表现为一人一价或一人多价,这是买主之间相互竞价的结果。
4、拍卖必须有公开竞价的行为,表现为行为的对抗性
即凡拍卖都是不同的买主在公开场合下以自己的价格相互之间展开竞争,而倘若所有买主对任何拍卖标的均无意思表示,没有任何竞争行为发生,拍卖就将失去意义。因此,任何成功的拍卖活动多是在买主相互对抗的状态中进行的,对抗的工具就是价格。
拍卖的四个条件相互密切联系。众多的买主、同一的标的和变动的价格是拍卖成立的前提条件,而公开竞争行为则是拍卖最显著的特征和拍卖成立的决定因素。买主是竞争主体,标的是竞争对象,价格是竞争手段。这表明,离开竞争,买主等于一言不发的观众;离开竞争,拍卖标的等于无人问津的商品;离开竞争,卖主报出的起始价格等于永不变化的砝码。因此,没有竞争就没有拍卖,拍卖就是竞争,而且是十分直观、可见的竞争,拍卖机构的目的就是让买主竞争起来,并在买主竞争的过程中以最高价格将拍卖标的卖出去。
三、拍卖的原则
拍卖是充分利用价值规律、供求规律的商品交易方式,是买卖双方通过专门的中介组织在公开、公正的商业环境中,由买方以价格竞争为手段,以价高者得为原则,以击槌成交为形式的商品买卖活动。所以,拍卖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一)公开的原则
拍卖是在众多竞买者参与之下,以价格竞争为主要手段的,整个拍卖活动都是公开进行,遵守法律规定,接受舆论监督,自始至终具有很高透明度的商业行为过程。
1、拍卖前的准备活动公开。主要环节依《拍卖法》的要求进行。如拍卖公告要公开发布,包括拍卖时间、地点、标的、拍卖条件等,凡与拍卖有关的事项均应公开。
2、拍卖时的交易活动公开。主要环节包括拍卖会公开举办、公布拍卖规则、公开宣布成交等。如竞买人之间针对同一拍卖标的是面对面的公开竞争,拍卖师在公开竞价过程中公开做出选择,使最高应价者公开成交。
3、拍卖后的收尾活动公开。主要环节包括签约、结算、付货等。如拍卖成交后,拍卖人与买受人之间必须公开签订成交确认书或成交合同,对买卖双方形成严格充分的约束力。
(二)公平的原则
在拍卖过程中人人平等,不因竞买人身份、地位不同而区别对待。经过公平竞争,谁出价高,谁就得到拍卖标的,即拍卖当事人在拍卖活动中民事权利义务平等、民事法律关系平等、拍卖活动自始至终公平进行。
1、拍卖人与委托人相互平等。双方建立委托关系。双方依法享有和承担参与拍卖活动时各自的权利义务,拍卖人不得以非公平的方式对待委托人。
2、拍卖人与买受人相互平等。双方建立拍卖关系。双方依法享有和承担参与拍卖活动中各自的权利义务,拍卖人不得以非公平的方式对待买受人。
3、买受人之间相互平等。包括拥有平等的签约权、结算权、提货权等,在拍卖活动中不受歧视,待遇相同。
(三)公正原则
拍卖严格依法定程序进行,并受一系列法律法规的制约。拍卖时通过特殊的中介服务机构¬——拍卖公司(行)来完成,拍卖公司对买卖双方同时负责,必须是不偏不倚,公正执槌,拍卖的行为自始至终公正进行。
1、拍卖人的公正。具体表现为拍卖人不参加竞买也不委托他人代为竞买;不从事自行拍卖活动;不偏袒委托人或竞买人、买受人;不与其他拍卖当事人恶意串通。
2、委托人的公正。具体表现为委托人不竞买也不委托其它人代为竞买自己委托的拍卖标的;不与其他拍卖当事人串通等等。
最后,竞买人的公正。具体表现为竞买人对自己的所有竞买行为负责;不与其他拍卖当事人恶意串通等等。
(四)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是民事法律关系的基本原则。在拍卖活动中,拍卖当事人以诚实、善意的方式行使权力;以自觉守信的方式履行义务;同时根据拍卖交易规则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附属义务。
四、拍卖的主体
(一)委托人
委托人也叫出卖人。它是委托拍卖物品或财产权利的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委托人一般是拍卖标的的所有人和拍卖利益的实际享受人。拍卖中,委托人有普通买卖中出卖人的特点,即享受出卖标的带来的利益,履行标的的担保责任等义务;同时委托人还应受“拍卖规则”的约束,不得同时为竞买人,也就是不能参加或委托他人参加自己所委托拍卖标的的竞买。
(二)拍卖人
拍卖人是依法设立的从事拍卖活动的企业法人。拍卖人接受他人的委托,以自己的名义公开拍卖他人委托的物品或财产权利,并获取报酬。
拍卖人是出卖人特殊的委托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组织拍卖。独立的进行拍卖活动,拍卖是公开竞争的。所以拍卖人又具有特殊的约定和履约方式。拍卖人是接受委托进行买卖活动的中介组织,不得拍卖自己的物品和财产权利,只能接受委托,按照法律程序进行拍卖,从中收取的是佣金而不是差价。
在拍卖人组织的拍卖活动中,主持拍卖的人称为拍卖师。拍卖师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并具有相应的实践经验,通过考试取得拍卖师资格方能主持拍卖活动。
(三)竞买人
竞买人是参加竞购拍卖标的的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竞买人当看到或听到拍卖人的公告后如对拍卖标的感兴趣,而且有购买意向和能力,符合法律法规和拍卖人的竞买规则,办理参加竞买的手续,就具备了竞买人资格。在特殊标的的拍卖中,竞买人还应具备拍卖标的的性质所要求的特殊行为能力。
从法律上讲,竞买人有委托他人代为竞买,了解拍卖标的的瑕疵和验看查阅拍卖标的的权利。同时,竞买人也承担以下义务:一经应价不得反悔,不得与其他竞买人或委托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
(四)买受人
买受人是以最高应价购得拍卖标的的竞买人。
成为买受人有三个必须的条件:买受人的最高应价必须达到或超过拍卖标的的保留价(底价);买受人一定是从竞买人中产生的;买受人享有拍卖标的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承担支付拍卖标的的价格和佣金,无条件受领拍卖标的的义务。
五、拍卖的类型及方式
任何拍品付诸拍卖,都必须采取一定的拍卖方式进行,拍卖方式是拍卖企业从事拍卖活动的具体手段,其中有些方式针对性强,使用广泛,操作方便,简单实用。因此被拍卖企业广泛采用。经过长期的拍卖实践,目前最普及的拍卖方式有增价拍卖、减价拍卖和密封式拍卖三种,其中增价拍卖最为流行。
五花八门的拍卖方式构成纷纷复杂的拍卖种类,根据不同的标准和划分方法,拍卖有许多种类。根据拍卖本身是依法律还是依当事人意愿发生可分为法定拍卖和意定拍卖;根据拍卖是否强制执行可分为强制拍卖和委托拍卖;根据拍卖的竞价方式可分为增价拍卖和减价拍卖;根据拍卖是否可以公开竞价的方式可分为密封式拍卖和非密封式拍卖;根据叫价方式的不同可分为有声拍卖和无声拍卖;根据是否对竞买人作一定的资格限制可分为定向拍卖和非定向拍卖等等。
(一)增价拍卖和减价拍卖
增价拍卖又称“英国式拍卖”。它是指拍卖标的的竞价由低至高依次递增,直到以最高价成交的一种拍卖。增价拍卖是最古老并一直占传统地位的一个拍卖种类。在增价拍卖中拍卖师通常首先宣布起拍价和增价幅度,竞买人的任何出价一旦被拍卖师认可即成为不可撤回的规定价格,任何新的符合规定的出价,只要高出规定价都可以得到认可,当拍卖师得不到新的更高的出价时即击槌成交,拍卖结束。
减价拍卖又称“荷兰式拍卖”,它是指拍卖标的的竞价由高至低依次递减,直到以适当的价格成交的一种拍卖。
减价拍卖一般起拍价很高,高到没有人出价的地步,拍卖师逐步降价,直到第一个竞买人应价时即击槌成交。减价拍卖一般应用于一些鲜活的拍卖农产品的拍卖。现代的减价拍卖已经广泛使用电子拍卖钟自动控制拍卖过程,发展成为一种表盘式的无声拍卖,电子钟按逆时针方向转动,标明价格逐步向下浮动,竞买人中如果有人认为下跌的价格可以接受,就按一下电钮,指针停下,拍卖成交。
在增价拍卖和减价拍卖的发展过程中,还派生出一种将两种方式合并为一体的拍卖方式,称“准荷兰式拍卖”。拍卖时,首先按增价方式,但第一轮的最高出价者并非买受人,他还必须再出价一次,若第二轮最高出价降低,则第一轮出价无效,拍卖师不得接受。于是转入减价拍卖程序。这种拍卖一般适用于大宗物品的拍卖。
(二)有底价拍卖和无底价拍卖
有底价拍卖是指拍卖前设立最低售价或保留价(也叫底价)的拍卖。在拍卖时,凡竞买人所出的最高竞价达不到保留价或底价的拍卖不能成交。
无底价拍卖是指在拍卖前不设定最低价或保留价。在拍卖时只要产生最高应价,拍卖即可成交。
(三)强制拍卖和委托拍卖
强制拍卖是指不是出于拍品所有人的意愿,而是为了清偿债务进行的拍卖,一般由债权人或国家执法部门把查封的物品进行公开拍卖。委托拍卖是指拍品所有人自愿把物品委托给拍卖公司按照法定的拍卖程序、方式及规则进行的拍卖活动。委托拍卖的目的是为了销售自己的物品。
强制拍卖与委托拍卖在主体、方式、原则、程序上都有不同,强制拍卖的主体为债权人或国家机关,而委托拍卖中的买主和卖主是平等的,全凭买卖双方的意愿;强制拍卖本着清偿债务的原则,而委托拍卖则体现诚实信用、合法合意的原则;在程序上,强制拍卖一经开始,除特殊情况外,必须贯彻始终,而委托拍卖可随当事人意志而变化。
(四)定向拍卖和非定向拍卖
定向拍卖也称限制拍卖,是指拍卖时只许有限范围内的竞买人参加竞买。非定向拍卖是指在拍卖时不对竞买人条件或范围做出限制。
定向拍卖和非定向拍卖的区分在英、美国家比较盛行,如对股票、证券的拍卖,一般都规定必备的条件。定向拍卖主要表现为对竞买人条件做出限制,其根据往往是拍卖标的本身的特殊性,所以在定向拍卖中,其标的多为特定物品。
(五)有声拍卖和无声拍卖
有声拍卖也称买方叫价拍卖,即拍卖时先由拍卖师当众报出拍品的起拍价,然后再由竞买人据此逐一应价。应价以公开喊叫方式进行。竞相加价过程一直持续到无人再加为止。有声拍卖最主要的表现为买方发声叫价。
无声拍卖也称卖方叫价拍卖,即拍卖时先由拍卖师当众报出拍品的起点价格,然后再由竞买人据此逐一应价。如有竞争,拍卖师则不断喊出逐渐增高的价格,竞相加价过程一直持续到无人再加为止。无声拍卖最主要的表现是买方不发声叫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