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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国有经济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国家对国有企业实施的抓大放小、退出一般竞争性行业领域、国退民进等一系列战略措施,国民经济的结构得到了初步有效的调整。
在国有产权的重组、改制、出售转让、处置等方面,拍卖活动的介入有效地提高了产权变现率,增加了具体实施操作的透明度,极大地提高了产权处置的社会公允度,使国有产权的交易得以公开、公平、公正的社会化进行,有力地配合了国有企业产权制度的改革。
国有企业的出资人是国家,即由国家出资成立并累积历年经营成果形成的财产,从不同的角度有不同的分类方式和内容。在此仅从产权处置的角度把国有产权划分为债权、股权、资产、技术产权(项目)等几个方面予以分析。
一、国有产权拍卖的特点
一般来说,国有企业产权拍卖具有拍卖活动所共有的特性。由于国有企业产权标的物的性质就决定了其拍卖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以区别他类标的的拍卖。归纳起来大致有以下几方面的特点:
(一)交易价值大
国有企业的产权所代表的企业实体一般来说都具有一定的规模,即使部分资产,较普通物品的单件价值要大的多;特别是在目前国有企业改制重组中,标的物具有很强的不可分割性,是作为整体来投向市场的;甚至要涉及到土地使用权、职工的安置等一系列和产权密切关联,但并不是实质性资产的相关标的或条件,这样就难以像普通物品就价值论价格,而形成国有企业产权所特有的拍卖现象,造成了其区别于一般标的物拍卖交易价值大,成交价格高的特点。
(二)整体性强
正如前所述,国有企业产权作为拍卖标的物具有很强的不可分割性。无论是资产,它是不允许分单件或单批来拍卖的,在实际操作中,经常有“打包”拍卖,即把相关的资产或几个企业捆绑在一起进行拍卖;抑或股权,它也是不允许拆细后,像上市公司在深沪交易所分手(一手代表100股)连续竞价交易的。往往在整体拍卖的同时要求竞买人具有一定的资金信用及经营规模、管理能力、公司治理结构等相关方面的要求,一般自然人很难直接参与,它同上市公司股权交易(特别是流通股)有着本质区别。
(三)政策性强
在国有企业产权拍卖的过程中,要涉及到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出资人代表、标的企业职工、金融机构及债权债务单位、会计师事务所、评估事务所、审计事务所等多个部门,牵涉的面十分广泛。这就决定了各部门各环节要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政府制定的相关法律法规,具有很强的政策性。特别是拍卖能否成功不仅要考虑价格因素,还要结合标的企业的情况,如:企业职工问题、债权债务问题、董事会意见及股东会意见等相关的竞买条件或资格。
(四)非标准化操作明显
对不同国有企业的产权,它所涵盖的实质内容不同,企业的状况千差万别。这就决定了其拍卖实际操作有不同的预案;即使同一国有企业内部资产、股权、债权、项目也存在着各自的特性,所以在拍卖实践中很难用一个统一的标准模式或标准来规范国有企业产权拍卖的具体操作实施。它只能是一个标的一个情况,不同的拍卖方案来满足不同标的拍卖的特殊需要,以保证拍卖活动有效进行。
二、国有产权拍卖实践中的问题
根据我们对国有企业产权拍卖的范围分类,不同的产权类别在实际拍卖活动中有其具体问题,以下予以分别简略阐述。
(一)债权拍卖的问题
债权拍卖是一种权利的拍卖而非实物,其拍卖实务有着特殊性。
1、做为债权拍卖标的一定要注意其诉讼时效。债权拍卖成交后,一般由买受人享有对此债权的回收权。在回收债权中往往涉及到法律诉讼,一旦该债权过了诉讼有效期,该债权就存在着权利瑕疵,就不能得到法律保护。一般民事案件诉讼有效期是二年,在实践中往往存在着诉讼时效的中断,即“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因法律规定的情形而中断的债权诉讼有效期限可以重新计算。
2、对金融企业的债权要了解其在形成时是抵押贷款还是信用贷款。作为抵押贷款,债权人在实现债权时享有法律为其设定的优先受偿权,即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以该债权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对于抵押贷款的金融债权要注意债权人的财产是全部抵押还是部分抵押,抑或重复抵押,这直接关系到买受人在实现债权时享有优先受偿比例的问题;要审核抵押物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金融债权是无效的。根据我国的担保法规定,可以作为抵押物的有以下六个方面:一是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二是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工具和其他财产;三是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地上定着物;四是抵押人依法有权处理的国有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五是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地的土地使用权;六是依法可抵押的其他财产。对于符合抵押条件的抵押物在相关部门是否办了抵押登记手续以及抵押期限也是审核的重要内容。
金融企业的债权若是信用贷款则没有优先受偿权。
3、债权拍卖交割只是凭证的交付,履行相关凭证、单据等法律文书的交接手续。所以,债权拍卖成交后办理标的交割手续时,有关当事人都必须到场,一般有委托人、买受人、拍卖人对相关的法律文书予以审查鉴定,确实保证债权过户的真实有效。
4、要注意债权拍卖转让的法律效力。据相关法律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这里明确指明的是债权人对债务的拍卖必须事先通知债务人,通知的方式有书面通知、公告通知、当面通知、电话通知等。
(二)股权拍卖的问题
股权从上市角度可分为上市公司股权和非上市公司股权,上市公司股权中又可分为国家股、法人股和社会公众股(即流通股),而国家股、法人股和非上市公司的股权是不能够在证券交易所上市流通的。在此就该部分不能上市交易的股权在拍卖中的问题做一探讨。
1、股权的司法拍卖。
由于股权质押和以股抵债而进入司法程序的民事诉讼活动,按照目前国家有关法律规章,必须进行强制拍卖股权,以拍卖变现款项归还债权人款项,不能直接将股权执行给债权人。
2、股权的一般拍卖。
由于股权持有人经营战略的需要,把持有的股权予以转让。由于国家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不允许在场外进行股份公司的股权拍卖交易活动;但在现实生活中,持股人为了转让变现手中的股权又必须予以公开出售,因此在国家证券委的规定中也明确了:需采用公开征集方式确定转让价格和受让人的,由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统一组织安排。这样便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予以社会公开竞价,从而保证拍卖成功后的股权过户手续能够顺利办理。
3、股权拍卖的限制性条件。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于国有股权的拍卖转让活动作了一些限制性规定。
(1)国有股权竞买人应当具备依法受让国有股权的条件,如:竞价人的经营范围、经营规模、资金信用状况、经营管理能力等。
(2)竞买人(买受人)持股超过总股本的5%要予以公告,并在一定时间内不得再行买入该股票;持股超过总股本的30%要发布收购报告书或申请豁免收购义务,并在一定时间内不得再行买入该股票。
(3)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须经过全体股东半数以上通过。
(4)按国家证监会规定,必须获得国家证监会的批准,否则,受让人受让的股份不得过户。
(5)外商外资收购竞买国有股权要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要求。禁止外商投资的领域,其国有股法人股不得向外商开放;必须由中方控股或相对控股权之地位;涉及国家产业政策和企业改组的要经过国资委和商务部审批;涉及国有股权管理的要经国资委审批;注意相关信息的发布与披露,以保证整个系列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
以上的股权拍卖限制性条款并不和拍卖原则“价高者得”相抵触,而是拍卖标的附随的一些必要条件,也可以视做股权负担或称该拍卖标的物上的权利瑕疵。
(三)资产拍卖的问题
1、国资监管部门对处置资产的批复文件。国资的处置要经过一定的申请核准程序,批复文件是实物资产进入拍卖处置的前提,可以确保拍卖行为的合法性。
2、实物资产清单及其评估报告。确认拍卖处置的资产范围及其价格依据的取得是拍卖活动的必需步骤。根据现行规定,拍卖资产的价值可以在其评估值的基础上浮动确定拍卖底价。下浮底价时,第一次下浮10%拍卖,最多三次分别下降不超过10%的价格确认拍卖底价,并且每次浮动拍卖底价须报经同级国资监管部门予以审批确认,从而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
3、在接受委托人委托后要做好资产的清单物品保管工作,保证标的的完整完好,以备拍卖成交后办理移交手续,不影响拍卖标的的顺利交割。
4、资产拍卖成交后除签署《拍卖成交确认书》之外,还要由产权交易机构出据《成交确认书》,然后方可到工商行政管理、国土资源管理、房地产管理等相关部门办理有关过户变更登记手续,确保拍卖活动的合法有效。
5、资产拍卖的限制。
(1)审核拍卖资产是否设置了抵押、担保、留置和质押等权利瑕疵。
(2)作为实物资产的拍卖处置是否附随了相关的条件,如职工安置、“三金”缴纳、相关的债权债务承接落实等。
(3)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处置。严格的讲,土地使用权不属于资产,它仅是一种权利,但现实生活中存在着大量的实物资产与土地不可分割的情况,如地上建筑物。这就要求对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处置按相关规定缴纳土地出让金、变更用途的土地出让费及过户费等土地管理法规中的相关税费。还应注意土地使用权的年限问题。
(四)技术产权(项目)拍卖的问题
技术产权(项目)是国有科研机构或国有企业科研部门就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材料等予以研究开发尚未形成生产能力的(或尚未进入生产阶段)科研成果项目。为了使科研项目成果价值最大化的转化为生产力,通过拍卖可以使其得到很好的体现。
1、接受委托,审核技术产权(项目)的相关文件。
因技术产权尚处于研究阶段,故在接受委托时,要全面仔细地审核委托人提供的一系列文件,如:《技术产权(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科研项目立项审批意见表》、《技术产权(项目)权属证明文件》等。重点审核其是否取得了专利权,以保证该技术产权不受侵犯;审核评估报告以把握该技术产权(项目)的经济价值,便于向社会推介;审核权属证明文件,以使拍卖成交后顺利办理相应的过户手续。
2、加大宣传力度,有针对性地做好潜在竞买人的竞买准备工作。
由于技术产权(项目)这一标的的特殊性,即它属于看不见的生产力,需要嫁接到生产经营活动中才得以转化为现实生产力。这就需要有胆有识的企业家慧眼识珠。作为拍卖企业在熟知技术产权(项目)评估分析经济价值的基础上,寻找与技术产权(项目)相类似或相接近的生产经营企业,作好推介工作,甚至对该项目作好进一步的市场分析,使竞买人充分了解标的物的市场前景,坚定竞买信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