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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转让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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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转让概述

http://www.sina.net 2006年06月14日 22:46 新浪产权

  一、招标转让的基本概念和特点

  (一)招标转让的基本概念

  招标制是一种有组织的购买商品、服务或工程的交易方式,它通过在一定范围内公开购买信息,模拟采购的货物或项目的交易条件,邀请供应商或承包商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报价,经过比较分析,选择最优惠条件的投标人,与之签订合同。招标在国际上应用于工程发包和货物采购的历史,可追溯到200多年前,早已被公认是一种科学合理利用资金、减少项目投资风险的行之有效的采购方式,因而得到了广泛应用。尤为突出的是,世界银行及各个国际金融组织和贷款机构,在长期实施的贷款实践中形成了一套完整严密、久经考验的招标采购指南和规则,在世界范围赢得了广泛赞誉。我国是从80年代初开始引入招标投标制度的。先后在利用国外贷款、机电设备进口、建设工程发包、科研课题分配、出口商品配额分配等领域推行。实践证明,这一制度为企业和国家获得了巨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招标制度逐渐扩展其应用领域,成为一种引入竞争机制、推动经济体制改革的有效方式。目前,从机器设备招标采购的设计构思、方案筛选,从农村土地经营的招标承包、企业及各类经营场所的承包到大型工程建设的公开竞争招标、招标投标这类购销方式已在我国有十分广泛的运用。

  1994年开始,经过有关部门近六年的反复研究、讨论和修改,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经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并颁布,于2000年1月1日正式施行。这部法律,把招标投标的竞争机制引入我国投融资和公共采购领域,改变了我国传统的直接采购和行政分配方式,打破了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为企业的招标投标活动提供了平等的竞争环境和有效的法律保障,促进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

  招标法公布以来,随着我国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深入,企业产权流动与重组大量涌现,招投标制度也被引入产权交易过程中,其中市场摊位和土地使用权的招标转让行为最为普遍。产权交易标的的招标转让,其原理与一般意义上的招投标是一致的,程序的起点也是发出招标公告,然后通过投标、评标和中标,以签订合同标志着中标过程的结束。

  (二)招标转让的特点

  通过招投标进行产权交易具有很鲜明的特点:

  一般意义上的招投标是通过公开采购信息,广泛招募供应商或承包商,形成卖主之间的竞争,从而取得质优价廉的货物或项目。国际上通行采用招标制的是政府采购行为。最初政府采购是指政府机构采购物品,且此物品仅供政府自用,而非用于商业性零售或用于生产性销售用货物,但随着世界经济的发展,政府采购的领域随之产生了质的变化。无论任何一国,政府已成为国家的最大买主,其所购物品已从购买笔纸、扫帚等日常办公用品延展到办公设备、防灭火设备、医疗设备、空调、客车、货物车等物资,甚至扩大到购买机器设备、发电机组、通讯系统、飞机、轮船直至卫星系统、核反应堆等技术复杂、金额巨大的产品。同时,政府还"购买服务",如建桥筑路、安居工程、农田水利化设施、能源交通等基础设施的设计与实施等。在上述庞杂和大量的商品和服务购置过程中,政府采购除个别情况外均通过招标方式进行,取得了消除腐败、减少成本的积极作用。

  而产权交易招标转让恰恰相反,是通过公开产权交易出让信息,广泛招募自然人或法人投资者,形成买主之间的竞争,从而将交易标的出售给最符合招标人条件的投资者。同时产权交易招标转让比商品和服务采购的招标转让要复杂的多,这是企业产权的复杂特性决定的。

  1、与一般商品和服务交易不同,企业产权交易的基础是投资者对企业盈利能力的预期。对同一个企业,不同的人、不同的投资者有着不同的价值判断,就意味着他们对企业的盈利能力有着不同的估计。与对一般商品的判断不同,当我们说一个企业的盈利能力时,我们指的是预期的盈利能力。这反映不同的投资者对企业未来的判断。一般来说,企业产权的卖方对企业价值的判断是根据现有的盈利能力,而一个想购买企业产权的投资者则对该企业的盈利能力有着更乐观的判断。这种差异来源于多种因素,其中可能包括现有企业资源的更好用途,产品更大的市场,资产更好的组合,企业制度的改造潜力等等,这些都是在预期当中存在的。

  2、企业产权交易对象是企业这样一种由人组成的运转着的有机组织,而不是不同生产要素的简单堆积。一个运转着的组织、一个有机的整体意味着存在着一种资源与资源、尤其是人与人之间的合作关系,如企业内部的组织结构、企业的销售网络或企业在公众心目中的商誉等等。与之相对应的经济学或财务学术语就是资产和产权。所谓资产(Assets),就是组成企业的个别资源,如机器、厂房、土地、专利、特许权和商誉等;所谓产权(Property rights),就是企业作为一个整体的全部或部分的权利。购买资产还是购买产权,是购买一般商品还是购买企业的又一个重大区别。企业作为一个有机的整体和运转着的组织,是一个法人,它有着与自然人同等的民事权利。当我们购买一个企业的部分资产时,我们是在购买这个企业中的个别资源,与企业的权利无关;更准确地说,我们是从这个企业购买东西,而不是购买企业。这与购买这个企业的产品没有太大区别。当我们购买一个企业的产权时,我们是把企业作为一个整体来购买。我们不仅购买到了拥有企业的权利,而且购买到了企业拥有的权利,即我们获得了该企业本来就具有的法人权利。收购企业不仅可以拥有这样的权利,还可以消灭这样的权利,即取消被并购企业的法人资格,把其并入母企业。

  3、企业产权交易与一般商品和服务交易不同,企业是不能标准化地批量生产出来的,没有任何两个企业是相同的。我们知道,只有存在着相当数量的相同的商品,才会形成市场中的竞争。通过竞争才会形成市场均衡价格。所谓市场均衡价格,就是经过很多人就一种商品讨价还价的结果。购买企业的交易,由于一个企业不同于另一个企业,每一个企业产权交易,都是一次独特的交易,都需要为之专门搜集信息。因而与一般商品交易相比,企业产权交易要付出更高的信息费用。

  4、与一般商品和服务相比,企业产权的物理边界要模糊得多,影响“质量”的因素也复杂得多。一台电视机的物理边界是很清楚的,但一个企业的物理边界就未必如此。公司总部大楼或工厂用地的围墙显然不是一个企业的物理边界。在全国乃至全世界的销售网络、在消费者心目中的商誉,也可以看作是企业的领地。至于企业的“质量”,应是指企业的盈利能力。不仅和企业的产品结构有关,也和企业的市场营销有关;不仅和企业的技术力量有关,也和企业的组织制度有关;不仅和企业家的素质有关,也和企业中通行的习惯有关。不对这些相关的信息进行把握,就不可能正确地判断企业的质量,也就不可以作出并购企业的正确决策。

  5、企业产权具有复杂的权利和义务。当购买一个企业的产权时,就意味着我们继承了该企业的现有的权利和义务,这些权利和义务对企业产权的定价有着重要的影响。一个权利会使企业产权升值,一个义务会使之贬值。但一个经营中的企业所附带的权利和义务,是一般的商品不可比拟的,以至不是一下子能够弄清楚的。从股东到债权人,从政府到消费者,从社区到供应商,甚至离开企业多年的退休职工、一次未了结的交通事故,都有可能存在着明示的或隐含的权利义务关系。尤其是各级政府的法规与政策,都可能对企业的权利义务有所增减。这些法规政策、这些权利义务关系也许是收购企业并不熟悉的。掌握这类信息,又大大增加了交易活动的成本。

  二、招标转让的重要意义

  尽管从原理、程序和法规依据等方面来说,企业产权招标转让与一般商品和服务采购招标具有很多相同点,但是考虑到企业产权和企业产权交易本身的复杂性,其运作过程、消耗时间、涉及当事人和法律问题等,要比一般商品和服务采购招标要复杂的多。同时,正是因为企业产权交易,特别是国有企业产权交易关系到国计民生和资产配置的重大问题,其本身有非常复杂和容易引起诸多纠纷,将招标转让这种严谨、规范和科学合理的交易制度引入产权交易中来就更加凸显其重要意义,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产权交易招标转让是规范产权交易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重要举措

  通过招标投标方式进行产权交易有利于反腐倡廉,铲除国有产权交易活动中滋生腐败的土壤,堵住不法分子侵吞国有资产的渠道,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在国有产权交易活动中,不断发生行贿受贿、吃回扣、拿好处费等腐败行为,造成相当数量的国有资产流入不法分子的腰包,严重损害了国家利益,同时也败坏了党风和社会风气,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还严重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解决这类问题,需要从多方面采取杜绝腐败的有效措施。在国有产权交易中依法实行招标投标制度,使产权交易在公开、公平、公正的透明环境中运作,参与者多,竞争性强,规则和程序由法律规定。这对于有效消除幕后交易、"暗箱"操作等行为,从源头上抑制腐败现象,具有重要意义。招标的最大特点是公开、公平、公正和择优。招标投标的实质,就是通过市场竞争机制的作用,使先进的生产力得到充分发展,落后的生产力得以淘汰,从而有力地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为了充分发挥招标投标在投资建设中的积极作用,防止私下交易和暗箱操作,《招标投标法》明确规定了强制招标制度以及公开和邀请两种招标方式,将通常在非公开状态下进行一对一谈判的议标方式排除在招标方式之外。

  (二)产权交易招标转让有利于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是我们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所要实现的目标之一,创造一种公平竞争的环境,有利于促进经济的健康发展。采用招标投标方式进行交易活动的最显著特征,是将竞争机制引入了交易过程,与采用交易双方一对一直接谈判等非竞争性交易方式相比,具有明显的优越性。采用招标投标的交易方式,对于产权受让方来说,只能通过在支付能力、信誉、能否满足招标方的全部要求等方面展开竞争,取得商业机会,体现了在商机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招标投标法》明确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投标的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预招标投标活动。投标人享有的权利,招标人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予尊重和保障;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招标文件不得有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内容。同时,为了保证招标投标活动依法进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必须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并查处违法行为;招标投标当事人也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因此,采用招标投标方式进行产权交易,有利于维护投资方平等参与竞争的权力,有利于打破地方封锁和地方保护主义对产权交易的诸多限制,有利于促进国有资产在全国甚至全世界范围内的优化配置。

  (三)产权交易招标转让有利于保护产权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产权交易招标转让的当事人主要是招标人和投标人,其中,招标人是卖方;投标人中标后成为买方,此外,招标投标活动的当事人还包括接受委托代理产权交易招投标的产权交易机构、企业职工、会计师事务所、评估公司等中介机构等。在产权交易过程中切实保护有关当事人,特别是出让企业及其职工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在近几年的产权交易过程中确实出现了侵害有关当事人权益甚至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情况,其原因是多方面的,但一个主要的原因就在于缺乏严格的、受到法律保护的产权交易制度。而产权交易招标转让由于其法规健全、程序严谨,可以最大限度地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针对实践中存在的一些侵犯招标投标活动中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主要问题,招标投标对招标投标各方当事人应当享有的基本权益作了规定。例如,招标投标法规定,依法进行的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招标人可以自主决定委托具有法定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具备自行招标能力的招标人也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强制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人有权依法自行组织开标、评标和定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权自主决定是否参加投标竞争;有权与其他法人或其他组织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投标人其他利害关系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本法规定的,有权向招标提出异议或者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等等。这些规定和招标实践中积累的严格信息、披露程序使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最大限度的法律和制度保护。

  (四)产权交易招标转让有利于提高产权交易的成功率

  在产权交易的过程中,买方卖方天然存在着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对于买方来讲,在企业资产、负债、经营状况、预期盈利能力、法律瑕疵等信息方面是需求方,也是信息占有的弱势方;对于卖方来讲,在买方的支付能力、信誉程度、解决职工安置等问题的可信程度等信息方面是需求方,也是这部分信息占有的弱势方。因此,产权交易能否成功,其重要的决定因素就是买卖双方信息交流是否充足、畅通。在传统的“一对一”谈判方式下,这种信息交流非常不足,企业产权卖方难以实现从社会吸收出资人的愿望,买方无法了解企业的真实情况,有关的信息披露制度很不完善,导致大部分情况下双方不能互相信任,从而增加了交易成本,减少了交易成功的机率。而采用招投标方式,由于其方式本身就建立在双方信息和需求必须透明公开的基础上,可以大大减少买卖双方的信息搜集和鉴别成本,从而提高交易的成功率。招标方首先要将自己的相关信息在有关媒体上进行有效披露,使投标方即投资方能够充分了解交易标的的资产、负债、经营状况、预期盈利能力、法律瑕疵等信息;而卖方通过各投标竞争者的报价和其他条件进行综合比较,可以从中选择报价高、信用好、具有良好支付能力的投资方作为中标者,与其签订产权交易合同,这显然有利于交易的达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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