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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希隆化工有限公司60%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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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号 G308BJ1002081

转让标的基本情况
标的
企业
基本
情况
标的企业名称 天津希隆化工有限公司
住所 和平区成都道116号
法定代表人 刘全贵
注册资本(万元) 5400.0 人民币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
经营规模 中型
经济类型 国有控股企业
经营范围 自有设备的租赁;物资供销、商业的批发及零售、代购、代销;经济信息咨询服务(以上范围内国家有专营专项规定的按规定办理)。
职工人数 300 人
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股东
是否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
是 
是否含有国有划拨土地 否 
管理层是否有受让意向 否 
标的企业
股权结构
前五位股东名称 持股比例
北京燕化联营开发总公司 60%
天津轮船实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40%
   
   
   
   
标的
企业
评估
核准
或备
案情
评估机构 北京科之源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评估核准(备案)单位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
核准(备案)日期 2008-09-03
评估基准日 2007-12-31

标的企业评估值(万元)

资产总额 2979.35 负债总额 3081.39 所有者权益 -102.04
转让标的对应评估值 -61.224
标的
企业
审计
数据
资产总额(万元) 3097.67
净资产(万元) 16.29
上年主营业务收入(万元) 0
上年利润总额(万元) -3241.36
上年净利润(万元) -3241.36
交易
内容
转让标的名称 天津希隆化工有限公司60%股权
挂牌价格(万元) 0.0001
     挂牌公告期 自公告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
     挂牌日期 2008-09-25
     挂牌期满日期 2008-10-27
     挂牌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挂牌,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挂牌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 选择招投标(评审)方式确定受让方
     产权项目分类 股权
     转让形式 部分转让-控制权转移的转让
     产权所有制 国资
     受让方应当具备的条件 经产权转让批准机构审核同意,提出以下受让条件: 1、意向受让方须为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成立并从事化工产品生产经营行业的企业法人; 2、意向受让方须承诺:受让成功后,同意标的企业与现有全部职工续签劳动合同;同意标的企业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职工的五险一金;同意标的企业现有离退休人员的福利待遇不降低;同意不降低现有标的企业高级技术人员的科技研发条件。
     其它需要披露的事项 其它需要披露的事项: 1、天津希隆化工有限公司(下称“希隆化工”)成立时,根据公司章程及《出资协议书》,北京燕化联营开发总公司(下称“联营公司”)出资2160万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的40%),其中联营公司以其持有的希隆(天津)国际租赁有限公司800万元人民币股权作为投资转入希隆化工(已办理完毕相应工商登记变更手续),剩余1360万元人民币出资以现金形式缴纳。另外两家股东出资情况为:天津轮船实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天船公司”)出资2700万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的50%),海南兴国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下称“海南兴国”)出资540万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的10%)。 2000年2月,联营公司分别从天船公司和海南兴国受让了希隆化工10%的股权。股权转让完成后,希隆化工股权结构变更为:联营公司持有其60%股权,天船公司持有剩余的40%股权。 但是,根据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5)一中民二初字第32号民事判决书和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2005)津高民二终字第0081号判决,认定联营公司和天船公司出资不实,并判令联营公司和天船公司在出资不实的范围内对希隆化工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详见判决书)该判决并未认定联营公司及天船公司出资不实的具体金额。 前述判决生效后,由于希隆化工无偿还能力,联营公司已与债权人在执行阶段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双方同意联营公司以共计1500万元人民币的货币及资产抵偿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2005)津高民二终字第0081号判决中认定的1660万元人民币的债务。目前,联营公司已经全面履行完毕前述和解协议中的义务。(详见和解协议) 2、 联营公司经中国石化集团北京燕山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决议于2007年11月30日进入清算程序,并于2007年12月3日在《中国企业报》刊登公司解散的公告。  


转让方基本情况
转让方名称 北京燕化联营开发总公司 住所(地址) 北京市房山区燕山燕房路22号
注册资本(万元) 3000 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  董文铎
监管机构(部门) 国务院国资委监管 持有产(股)权比例 60%
本次转让产(股)权比例 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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